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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表
2010-06-13 10:01:07.0 

 

填表时间:2010430

项 目

名 称

行政许可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实 施

机 关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审 批

依 据

名称、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条 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第四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审 批

条 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条件为: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了《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10、法律、法规需要提供的其他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条件为: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了《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9、法律、法规需要提供的其他条件。

审 批

程 序

1、由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 批

时 限

13个工作日

备 注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表

填表时间:2010430

项 目

名 称

行政许可项目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实 施

机 关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审 批

依 据

名称、文号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

条 文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第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审 批

条 件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条件为: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5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价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条件为: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暂定资质条件为: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7、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8、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四、一级房地产估价企业分支机构备案条件为:

1、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2、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5、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审 批

程 序

1、由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 批

时 限

13个工作日

 

备 注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表

填表时间:2010430

项 目

名 称

行政许可项目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实 施

机 关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审 批

依 据

名称、文号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条 文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审 批

条 件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物业管理企业二级资质许可条件为: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审 批

程 序

1、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 批

时 限

13个工作日

备 注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表

填表时间:2010430

项 目

名 称

行政许可项目

物业管理人员从业资格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实 施

机 关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审 批

依 据

名称、文号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条 文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审 批

条 件

考试合格

审 批

程 序

 

考核取证

 

审 批

时 限

13个工作日

 

备 注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表

填表时间:2010430

项 目

名 称

行政许可项目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实 施

机 关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审 批

依 据

名称、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条 文

《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活动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审 批

条 件

1、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独立法人)

2、满足所申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相关要求。具体条件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

审 批

程 序

州、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 批

时 限

13个工作日

备 注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表

填表时间:2010430

项 目

名 称

行政许可项目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颁发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实 施

机 关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审 批

依 据

名称、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条 文

《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活动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审 批

条 件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七条的规定。

审 批

程 序

州、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 批

时 限

13个工作日

备 注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表

填表时间:2010430

项 目

名 称

行政许可项目

建筑业安全监督证、质量监督证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实 施

机 关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审 批

依 据

名称、文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91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70)

条 文

建筑法》第十四条 从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审 批

条 件

培训考试合格

审 批

程 序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审 批

时 限

13个工作日

备 注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表

填表时间:2010430

项 目

名 称

行政许可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实 施

机 关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审 批

依 据

名称、文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条 文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审 批

条 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 批

程 序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 批

时 限

13个工作日

备 注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表

填表时间:2010430

项 目

名 称

行政许可项目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实 施

机 关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审 批

依 据

名称、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条 文

建筑法》第十四条 从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审 批

条 件

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受聘建筑企业,从事建筑管理活动,符合注册要求。

审 批

程 序

(一)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批准注册。

(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云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公室初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批准注册。

审 批

时 限

13个工作日

备 注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表

填表时间:2010430

项 目

名 称

行政许可项目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实 施

机 关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审 批

依 据

名称、文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令第70)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条 文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和。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条例》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审 批

条 件

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经建设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

审 批

程 序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 批

时 限

13个工作日

备 注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表

填表时间:2010430

项 目

名 称

行政许可项目

房地产咨询、经纪机构设立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实 施

机 关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审 批

依 据

名称、文号

1《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

2《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

条 文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从事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应当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审 批

条 件

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条件为: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已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并连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4年以上;

3、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下列人员:

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2名;

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1名,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3人。

以上人员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及在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执业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4、无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记录。

审 批

程 序

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 批

时 限

13个工作日

备 注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表

填表时间:2010430

项 目

名 称

行政许可项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实 施

机 关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审 批

依 据

名称、文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

条 文

国务院412号令:保留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证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工作。

审 批

条 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九)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下列行为: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4、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5、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审 批

程 序

(一)申请人登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资质申请,填报资质申请书和上传相关证件扫描件,同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及规定材料。

 (二)申报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视情况可以进行现场核查,13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并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建设部备案。

     (三)申报属于建设部审批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3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审 批

时 限

13个工作日

备 注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表

填表时间:2010430

项 目

名 称

行政许可项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实 施

机 关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审 批

依 据

名称、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条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 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审 批

条 件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依法取得合伙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具体条件见《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17号)等。 

审 批

程 序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 批

时 限

13个工作日

备 注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表

填表时间:2010430

项 目

名 称

行政许可项目

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实 施

机 关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审 批

依 据

名称、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条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审 批

条 件

(一)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

(二)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
   
(三)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勘察设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审 批

程 序

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注册

审 批

时 限

13个工作日

备 注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表

填表时间:2010430

项 目

名 称

行政许可项目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实 施

机 关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审 批

依 据

名称、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154号令)

条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审 批

条 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审 批

程 序

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审 批

时 限

13个工作日

备 注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表

填表时间:2010430

项 目

名 称

行政许可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实 施

机 关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审 批

依 据

名称、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条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审 批

条 件

1.已经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依法确定的施工企业。

5.已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含抗震审查)。

6.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业主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 批

程 序

1.业主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向云南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领取或通过相关建设工程信息网站下载电子文档)并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并附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2.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中其它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备案。

3.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审 批

时 限

13个工作日

备 注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表

填表时间:2010430

项 目

名 称

行政许可项目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实 施

机 关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审 批

依 据

名称、文号

《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

条 文

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审 批

条 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条件:

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占全部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园林绿化、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专业人员不少于15人;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准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工作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其他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专业技术人员须仅供职于一家单位)

2.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标准:专业技术人员每3人配备2台计算机,具备相关的输入输出设备和规划编制软件;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5.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注:申请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的规划设计单位。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专业技术人员须仅供职于一家规划设计单位);

2.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标准:专业技术人员每2人配备1台计算机,具备相关的输入输出设备和规划设计软件;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注:申请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的规划、工程设计单位。

审 批

程 序

1.    申请单位将规定的完整申请材料送由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

2.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丙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 批

时 限

13个工作日

备 注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表

填表时间:2010430

项 目

名 称

行政许可项目

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实 施

机 关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审 批

依 据

名称、文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建设部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1991583号);

3.《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条 文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和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及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要坚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查制度,各类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都必须依据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项目报计划部门审批前,必须首先由规划部门就项目选址提出审查意见;

审 批

条 件

建设单位已开展项目建设前期可行性研究工作,并经所在地县(市)、州(市)规划选址主管部门审核,已开展了项目立项、国土部门用地预审及地质灾害评估、环保部门环境评价、水利部门水土保持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审 批

程 序

1、申请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云南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申请表》中的相应位置填写选址、审查、审核意见(盖章),并出具选址认可文件;

3.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 批

时 限

13个工作日

备 注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表

填表时间:2010430

项 目

名 称

行政许可项目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实 施

机 关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审 批

依 据

名称、文号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条 文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审 批

条 件

二级企业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2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并获得三级企业资质3年以上,独立的专门从事园林、绿化的法人企业。

3、近3年承担过不少于52万平米以上且工程造价在200万以上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并完成栽植、铺植、整地、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体、水景、喷泉、驳岸、码头、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等工程,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或承担过8个以上的下列之一的园林绿化工程:

12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150万以上的公园、游园等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23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150万以上的主干道绿化、道路绿地;

35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80万以上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在300亩以上,并具有大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6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园林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园林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植物、建筑、结构及水、电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主要技术工种骨干全部持有中级以上的岗位合格证书。企业专业技术工种配套齐全。其中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苗圃工、养护工各不少于4人,水景工、花街工、植保工、瓦工、木工、电工、假山工、石雕工、木雕工、钳工、焊工各不少于1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应在2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应在6人以上。

8、企业拥有高空修剪车、喷药车、洒水车、起重车、挖掘机、打坑机等施工设备,以及草坪修剪机、各种工程模具、模板、描图仪、修剪、植保设备和信息处理系统等,具有完善的档案等管理制度。

9、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在1000万以上,流动资金在600万以上,企业年工程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10、企业所承担的工程、培育的植物品种或技术开发项目等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奖励。

三级企业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24年以上的经营经历。

3、近3年承担过不少于31万平米且工程造价在150万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并完成栽植、铺植、整地、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体、水景、喷泉、驳岸、码头、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等工程,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或承担过5个以上的下列之一的园林绿化单项工程:

11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100万以上的公园、游园等公共绿地;

22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100万以上的主干道绿化、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33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80万以上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

3、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经济师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在100亩以上,并具有一定的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

5、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园林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园林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植物、建筑、结构及水、电专业助理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应在1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应在3人以上。

6、企业主要技术工种骨干全部持有中级以上的岗位合格证书。企业专业技术工种配套齐全。其中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苗圃工、养护工各不少于2人,水景工、植保工、花街工、瓦工、木工、电工、假山工、钳工、焊工各不少于1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应在1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应在3人以上。

7、企业拥有修剪车、洒水车、挖掘机、打坑机等施工设备,以及各种工程模具、模板、描图仪、修剪、植保设备和信息处理系统等,具有完善的档案等管理制度。

8、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在500万以上,流动资金在100万以上,企业年总产值在800万元以上。

9、企业所承担的工程、培育的植物品种或技术开发项目等获得市地级以上奖励。

审 批

程 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2、申请人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

审 批

时 限

13个工作日

备 注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表

填表时间:2010430

项 目

名 称

行政许可项目

市政公用企业经营许可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实 施

机 关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审 批

依 据

名称、文号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

条 文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从事供气、供水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

审 批

条 件

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业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3、产品和服务质量合格;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5、安全生产

1)全部人员已接受了厂规厂法、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教育,岗位操作人员应具备健康证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关键岗位人员和主要操作工岗位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3)具备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已组织认真实施。

4)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及服务承诺,有完善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5)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6)有良好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无行业不良记录,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投诉事件;

7)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技术规程的要求。

审 批

程 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2、申请人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交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

审 批

时 限

13个工作日

备 注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表

填表时间:2010430

项 目

名 称

行政许可项目

市政公用运营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实 施

机 关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审 批

依 据

名称、文号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

条 文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市政公用运营等城市建设行业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业务培训考核合格,由城建主管部门颁发合格证件,持证上岗。

审 批

条 件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考核合格。

审 批

程 序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 批

时 限

13个工作日

备 注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表

填表时间:2010430

项 目

名 称

行政许可项目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实 施

机 关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审 批

依 据

名称、文号

国务院令412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

条 文

国务院令412108项;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下列建筑工程在初步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报告:(一)(二)(三)(四)(五)(六)
    前款所列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复初步设计、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审 批

条 件

经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且结论为“通过”。

审 批

程 序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 批

时 限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初审:7个工作日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13个工作日(含政策性审查和审批),专家评审时间视工程复杂程度合理确定。

备 注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表

填表时间:2010430

项 目

名 称

行政许可项目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实 施

机 关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审 批

依 据

名称、文号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

国务院第412号令

条 文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06项,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由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定行政许可

审 批

条 件

1)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2)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3)具有建设项目专家论证报告。

审 批

程 序

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许可报建设部核准;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选址许可核准,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一,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向所在地建设局(规划局)提交申请材料;第二、县建设局报州市建设局(规划局)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或方案论证,作出项目选址许可核准决定。

审 批

时 限

1.建设部实施行政许可核准的项目,我厅在收到州(市)建设局(规划局)上报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转报工作;

2.由我厅实施行政许可核准的项目,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13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我厅实施行政许可核准过程中,需要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或方案论证的,现场调查或方案论证的时间为15个工作日。

备 注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表

填表时间:2010430

项 目

名 称

行政许可项目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审批

实 施

机 关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

审 批

依 据

名称、文号

云南省建设厅、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问题的通知》(云建房[2003]609号)

条 文

根据2000427日省政府第一次房改协调会议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委托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批的精神。

审 批

条 件

辖区财政或其它企事业单位没有欠配住房公积金。

审 批

程 序

由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具体缴存比例,经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以书面请示的方式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后执行。

审 批

时 限

13个工作日

备 注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表

填表时间:2010430

项 目

名 称

行政许可项目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审批

实 施

机 关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审 批

依 据

名称、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