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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禁止在市政和住宅小区建设工程中使用砖砌筑检查井的通知
2010-06-09 15:59:52.0  云建法〔2010〕295号

 

 

 

各州、市建设局(市政公用局),各级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和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及《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的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步伐,更好地节约能源和土地资源,保护和改善地下水资源和环境,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在广泛征求意见、调研及出台相应技术规程的基础上,决定在我省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和住宅小区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砖砌筑检查井,推广使用塑料和钢筋混凝土等质量可靠、工艺先进的检查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101日起,在全省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和住宅小区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砖砌筑检查井。

二、推广使用整体稳固性好、强度高、闭水性好的塑料和钢筋混凝土等质量可靠、工艺先进的检查井。产品性能应符合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设计施工应符合《塑料排水检查井应用技术规程》(DBJ53/T-25-2010)和《建筑小区塑料排水检查井》(CJ/T233-2006)等相应的工程技术规程要求。依照建设部659号公告,塑料排水管道系统应优先采用塑料检查井,为科学管理,规范使用,住宅小区检查井直径原则上不小于500mm

三、各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和质量监督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此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规设计和使用砖砌筑检查井,设计单位不得选用禁止使用的产品,施工单位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对违规使用砖砌筑检查井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不得通过,监理单位不得签字,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四、对违规使用砖砌筑检查井的建筑工程,视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按相关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塑料排水检查井和钢筋混凝土检查井生产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应用单位,搞好技术服务,不断提高技术质量标准和服务水平,为推广应用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六、此通知下发后,对原有砖砌筑检查井,各地应结合市政工程改造和建设实际,逐渐用塑料和钢筋混凝土等质量可靠、工艺先进的检查井替代。

涉及在市政和住宅小区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塑料和钢筋混凝土等检查井的具体问题,请各有关单位以书面意见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科技外事处反映。

 

 

 

 

二○一○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推广     检查井     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063

打印:刘书成         校对:徐祝龙        份数: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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