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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云南省重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听证会报告的公告
2010-07-09 

(第3号)

 

关于《云南省重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的听证报告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

附:关于《云南省重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的听证报告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七月九日

 

 

 

关于《云南省重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的听证报告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079

 

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政府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和我厅的工作计划,我厅于2010625日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楼一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云南省重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听证会,就云南省重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听取了来自社会各界的听证代表的意见。现将听证会有关情况和听证意见采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2010625(星期五)下午300500,听证会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办公楼一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陈锡诚主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名听证人(听证决策人)到会。其他参会人员的到会情况为:14名听证代表到会,听证监察人1名、新闻媒体3家到会。

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听证主持介绍参会人员情况和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就举行听证会的有关事项作说明;

(三)听证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张明)就听证事项的主要内容作说明;

(四)各位听证代表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提问;

(五)听证人回答提问;

(六)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作简要总结。

二、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针对听证代表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多数意见和建议予以吸收采纳,进一步完善了草案。现将采纳意见和建议的情况及未采纳意见的理由说明如下:

(一)采纳的主要意见

1.关于文件标题的建议。为准确反映文件规范的内容,文件标题改为《云南省重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关于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建议。为强化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管,在第五条增加一项:“督促有关参建单位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3.关于建设单位支持配合监理工作的建议。为强化监理工作的有效性,将第五条增加一项,“对监理单位报告的有关安全生产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督促有关参建单位落实整改。”

4.关于专家论证结论有效性的建议。为避免有关单位及参与论证的专家作出低于国家及我省现行有关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论证结论,在第七条后增加一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现行有关规范和强制性标准,任何单位及参加论证的专家不得作出违反国家及我省现行有关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结论。”

5.关于缴纳风险抵押金的建议。为推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贯彻执行,强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第五条第四项改为:“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应将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相关要求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并严格审查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等相关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等级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投标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并严格执行。”

6.关于增加法律责任的建议。本规定为规范性文件,国家规定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反安全生产责任的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本规定对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只作出原则性的规定,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并由此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7.对听证稿中的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二)未采纳的意见及理由

1.关于明确安全措施费的建议。由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经研究制定安全措施费具体管理办法并进入审查程序,因此不再重复作出规定。

2.关于各方责任主体参加安全事故调查的建议。因为国家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已有专门的规定,因此本规定不能作出与上位法不相统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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