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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行《云南省重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听证会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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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6-22 | |||
(第2号) 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行《云南省重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的要求,现将听证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定于 二、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 (一)听证主持人 陈锡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二)决策发言人 张 明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 赵永兴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处处长 吴学军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法规科技外事处处长 (三)听证监察人 王增进 省监察厅驻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处级纪检监察员 (四)听证代表 胡铁军 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总工程师 杨 荣 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副主任 陈晓嵘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高级工程师 董 林 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副主任 李 俊 云南新迪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 锐 昆明建设咨询监理公司副总经理 孙俊伟 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高级工程师 梁少军 昆明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站长 段益庆 云南建工集团总公司主任 唐 伟 云南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部长 迟京为 十四冶金建设公司部长 旃 伟 昆明市二建集团公司部长 刘 伟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主管 李 琪 昆明广播电视大学副校长(省人大代表) 杨 萍 市侨联副主席(省政协委员) 金 曦 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其他事项 (一)《云南省重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听证稿)随本公告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二)请听证代表作好准备,按时参会(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 (三)因会场和名额限制,其他报名但未入选为听证代表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听证事项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重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听证稿)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重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强化重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重大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工程,是指具有较大规模、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大型公共场馆、机场、地铁、轻轨、桥梁、隧道等重点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重大工程的建设单位对该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实行法人负责制或代建制的重大工程,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视为建设单位,对重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负总责。不实行法人负责制和代建制的重大工程,经政府批准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的,该主管部门视为建设单位,对重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五条 重大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工程建设,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积极有效管理措施,保障重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一)建立完善重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组织领导体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统一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重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二)建立完善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牵头组织制定应急预案,与施工等参建单位建立协同应急抢险机制,开展预案演练。 (三)在项目立项过程中,应对项目建设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分析、辨识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和风险因素,明确安全生产控制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和关键工序,提出应对措施并作为选择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指导工程建设的重要依据。 (四)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应将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相关要求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并严格审查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等级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投标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并严格执行。 (五)在项目开工前,应按规定办理安全报监备案、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支付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等费用,提供有关安全施工的基础性资料和条件。 (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督促、检查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规定等,建立健全运行有效的从管理层到施工班组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点环节和部位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制止、纠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义务的参建单位,尤其是主要管理人员经常不在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应严肃责令整改并检查验收。对切实不能胜任项目建设安全生产要求的参建单位及执业、作业人员,应清出施工现场。 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超能力、超强度赶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防护设施、设备、用品和建筑材料等。 (七)在日常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应建立每月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和不定期巡查制度。在主要节假日、汛期及不良气象条件、国家和我省重大活动前,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积极支持、配合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对检查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完善,并监督、检查有关参建单位落实整改,回复整改情况。 第六条 重大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及专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资格,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对承建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 不得违法转包、分包、挂靠工程,不得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劳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义务,承担总包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设立承建项目安全生产专职管理机构及安全总监,配备满足施工安全要求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核心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二)在项目开工前,应组织有关技术和管理人员对承建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论证,辨识、确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因素,明确安全生产控制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和关键工序,并依据有关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制定针对性专项安全施工措施、方案,按规定论证、审查、审批,在施工中严格执行。 建立并严格执行从管理层到施工班组及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执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交底制度;进场设备、材料检查验收制度;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分包队伍资质资格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特种设备备案、登记、检测、验收、安拆告知制度;安全检查、巡查制度;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等。制定针对项目实际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抢险机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落实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建材、用品、意外伤害保险及其他安全生产所需投入,完善开工安全一切条件。 (三)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点环节和部位实施重点监控,专职安全员监守。在加强日常安全管理、检查的基础上,视工期进度适时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在主要节假日、汛期及不良气象条件、国家和我省重大活动前,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必须立即进行全面整改完善,及时回复整改完善情况。 (四)在项目竣工时,应对建设过程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法规标准的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及费用的落实等情况进行总结,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交书面报告。 第七条 重大工程的监理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总监及专业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资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对重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施监理,承担施工安全监理责任。 不得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监理工程。 (一)建立健全安全监理组织管理体系,设立专职安全监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监理要求的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建立以项目总监为核心的施工现场安全监理责任制。 (二)在项目开工前,应组织总监及有关监理人员对项目建设的施工安全进行论证,辨识、确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因素,明确安全监理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和重要工序,并依据有关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制定针对性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监理制度、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督促整改制度、例会制度及资料整理归档制度等,完善开工安全监理所需一切条件。 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按规定办理工程安全报监备案、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手续,支付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等费用。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完善开工安全条件,落实安全生产各项保障措施。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等。 (三)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监督施工等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规定,严格按照已经通过论证、审查、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组织监理人员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施工单位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实体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违章作业行为。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重点环节、部位实施旁站监理。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安全自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及各类安全隐患,按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监督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并做好文字、图像记录。 (四)在项目竣工时,应立卷归档安全监理有关文件资料,对项目建设过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作出客观评价。总结项目建设过程安全监理的组织管理、法规标准的贯彻执行、重大安全问题和隐患的处理等情况,向建设单位提交书面报告。 第八条 重大工程的勘察、设计、图审,材料、设备供应、租赁,检测、咨询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重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条 建立重大工程建设安全备案、通报制度。工程所在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重大工程办理安全报监备案手续后,将有关情况填表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同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工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接到重大工程建设备案后,同时抄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一条 重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工程所在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重大工程办理安全报监备案手续后,明确安全监管部门及监督人员,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监管部门及监督执法人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对重大工程参建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应监督及时整改完善,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二条 严格行政审查、审批、许可。安全报监备案、特种设备备案登记、施工许可证颁发、开工报告批准等有关涉及工程建设前置条件审查、审批、行政许可的相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查备案、批准、许可条件。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给予备案、批准、许可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重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多层次监督检查制度。工程所在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属地监管部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每季度单独或者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进行一次执法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重大工程备案及建设进展情况,单独或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重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四条 建立重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不良行为通报、公示制度。重大工程所在地州、市及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中发现重大工程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管理松懈、安全措施不到位等情况,以及其他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除及时依法纠正、查处外,应将其不良行为及依法查处的情况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并由此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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