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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州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督查的情况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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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3-18 15:05:01.0 云建质〔2010〕138号 | |||
各州、市建设局,省属建筑业企业: 针对昆明新机场“1.03”坍塌事故, 一、基本情况 本次我厅督查组对玉溪、红河、大理、保山、德宏五个州市进行了重点督查,听取了州市及有关县区建设局工作汇报,抽查了13个在建工程项目,建筑面积37.75万平米。排查安全隐患345条,对7个项目下达检查执法建议书,2个项目下达整改通知书,分别向5个州市建设主管部门书面反馈了督查意见及安全隐患记录。 督查过程中,采取查阅文件、会议记录、纪要、工作台帐,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核查建设主管部门、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情况,检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施工用电、“三宝四口”临边安全防护、脚手架、塔机及其它建筑起重机械、工程实体安全状况等。每一个项目检查结束,均向建设、施工、监理及监管部门集中反馈检查情况,指出不足和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求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并责成当地监管部门跟踪督促,限期反馈整改情况。现各州市整改情况书面材料都已上报我厅。 二、州市工作落实情况 从督查情况看,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我厅文件后,高度重视,成立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工作部门,及时转发文件并部署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检查、督查,对遏制建筑施工事故、保证当地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截至督查时,大理州建设局对“两区一市”和5个县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了督查。抽查在建工程6个,下发整改通知书6份。针对大理经开区工程规模大、项目数量多、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实际情况,召开了专题会议,明确了下一步工作目标和重点;保山市建设局组织开展了重点检查和督查,全市共检查在建工程项目250个(占总数的66%),排查隐患653条,发出整改通知书91份,6个项目停工整改;德宏州检查在建工程项目129个,发出整改通知书16份;红河州建设局在县(市)开展检查的基础上,对个旧等8个县(市)进行了督查,共抽查在建工程项目10个,排查一般隐患40项,较大隐患2项,发出整改通知书2份;玉溪市建设局派出3个督查组对县(区)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督查,共抽查在建工程项目21个,下发执法检查告知书13份。 三、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分析 (一)存在的不足 通过督查发现,本次我厅部署开展的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仍然存在层层弱化的问题,仍然没有引起有关责任主体足够的重视。虽然各级都转发文件到施工、监理企业,并组织开展检查、督查,我厅还专门召开了省属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进行部署,但被抽查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基本没有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我厅检查的项目应该说是当地较好的,也经过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检查,但仍然存在大量安全隐患、甚至重大隐患。抽查的13个项目就有9个下达检查执法建议书和整改通知书。各地落实工作不足之处主要在于: 一是建设主管部门检查、督查方案针对性不够强,动员部署工作在一定层面还停留在转发文件的形式上。措施不够有力,对不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的企业,特别是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突出的,没有给予严厉的查处。同时检查工作还较为粗浅,不够深入细致,以至安全隐患仍然普遍存在。 二是施工企业不够重视,虽然收到建设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但没有认真贯彻落实。被抽查的项目基本上就没有针对性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有的仅仅是走走过场应付,安全隐患比比皆是,特别是有的项目依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三是监理企业在很大层面没有把自己摆在责任主体的位置,没有组织也没有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安全自查,整改安全隐患。在日常监理工作中,也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实施安全监理,安全及工程质量监理工作不深、不细、不实。 从督查的总体情况看,监管主体虽然积极主动,但工作不够全面深入,措施不够有力。而责任主体被动应付,未认真抓好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仍然随意粗放,没有根本性改观。 (二)问题分析 监管方面:一是监管工作不够到位。没有根据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实际,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机制,不能形成多层次、多环节把关和监管关口前移的工作格局。且监管机构、编制、人员素质、工作经费及监管条件与实际要求不适应等具体问题在很大层面还没有得到较好解决,导致监管工作始终停留在一般性的层面,成效不明显。二是监管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系统性不够。没有根据本地实际,针对性地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并强化落实。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不彻底,一些普遍性的问题和隐患,未坚决进行整治,导致安全问题和隐患反复、长期存在。三是执法不严、查处不力。对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不能及时、坚决进行查处,导致部分现场安全隐患甚至重大事故隐患不能得到有效制止。四是部分监管人员素质不适应工作要求。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规定不熟悉、掌握,抓不住监管工作的重点,施工现场检查不细、不严,难以发现问题和事故隐患。同时不跟踪问效、不督促落实整改,导致监管工作不深入,问题隐患依然反复长期存在。 施工方面:一是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淡薄,不够重视。企业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安全生产法制观念不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不健全,责任制不落实,尤其是低资质企业。导致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随意、粗放,在很大程度上靠“运气”。二是队伍素质差。一些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等虽持有资格证,但对建筑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规程规定知之甚少,更不用说掌握应用,以至违规违章作业。一线作业人员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严格执行,违章指挥、冒险蛮干。三是重生产经营、轻安全投入。安全生产少投入甚至不投入问题突出,安全生产设施设备陈旧老化,甚至使用禁止设备。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不到位,为省钱使用伪劣产品等。四是企业管理不到位。当前我省基本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企业工程量增加,但管理人员尤其是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缺乏,配备不能满足项目施工要求的管理班子。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同时负责多个项目的施工,导致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经常不在施工现场,甚至现场实际施工的管理人员、特作业人员根本没有上岗资格,现场安全生产在很大程度上靠施工作业人员。 监理方面:一是安全生产法制观念、意识不强。至今部分监理单位还没有真正把自己置身于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范畴,职责不清,安全监理责任不落实。二是监理人员专业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对法规标准、规范规程不熟悉不掌握,不能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责任,不能依据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监理,不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制止违规违章行为。三是管理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项目多,持证人员少,一个总监负责多个项目,现场监理人员能少尽少,总监经常不在现场,甚至低学历、无证人员在现场实施监理。四是市场行为不规范,挂靠监理工程。这种现象在州市及县区较为突出,不但扰乱了监理市场,监理工作的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 建设方面:一是少数工程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具备条件擅自开工建设。二是压低合理工程造价,不按规定支付安全措施费,拖欠工程款。三是不顾实际,要求施工单位超强度、超能力赶工期等。 四、下阶段工作意见 针对本次督查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给予高度重视,认清自身的安全生产责任,深刻吸取“1.03”事故教训,认真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结合实际采取更加有力的工作措施,切实抓好本地区、本单位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并进一步好转。下阶段要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针对实际,加强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机制、整合监管职能。从招投标、施工许可、企业资质、执业人员资格,市场行为等环节入手,使监管关口前移,许可与监管并重,市场与现场联动,形成层层把关、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二是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建筑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解决监管资源与落实监管主体责任不相适应的问题,提高监管工作保障水平。同时要加强建筑安全监督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监督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是要针对实际,分阶段、分步骤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塔机等垂直运输设备、施工用电,安全防护设施、特种作业、安全监理等进行专项整治,督促有关主体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是要加大层级监督检查和随机检查工作力度,加大宽领域执法检查的工作力度,全方位、多层次治理纠正建设领域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更加严厉打击建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五是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 活动,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强化法规标准的贯彻执行,大力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促进建筑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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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受检工程督查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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