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南建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201013,你公司在昆明新机场配套引桥工程施工中,发生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8人重伤,26人轻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厅于201016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建罚听告字〔20101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第二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规定,我厅决定:(1)责令你公司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依法对你公司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七十天(自201016317)的行政处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正、副本到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手续。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一月十二日

      

201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