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局、法制办:
为切实做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保证节能减排工作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建科[2008]22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学习
节能减排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是当前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建筑业是能源需求增长较快的领域。目前,建筑能源消耗已占全社会总能耗的27.5%,且呈持续上升趋势。建筑节能潜力巨大,对有效缓解能源资源紧张和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从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我国节能优先发展战略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地位,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采取多种方式,运用多种手段,切实抓好学习宣贯工作。
二、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机构,加强节能工作组织领导
贯彻落实《条例》是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建设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把《条例》落到实处,必须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切实把此项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将目标和责任落到具体机构和责任人。在管理工作中,要切实转变职能,注重引导和扶持,为市场主体提供更为宽松的发展空间。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形成通力合作、齐抓共管、扎实推进的良好工作局面。
各州、市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周密计划,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三、实施步骤
(一)制订实施方案
各州、市首先要制订出详细的实施方案(包括概况,现状分析,目标、重点和进度,主要措施,组织、政策、技术、保障、考核评价等),全面对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现状进行调研。
(二)学习、培训阶段
举办学习、培训班,要组织民用建筑节能相关人员进行集中系统培训,宣讲《条例》的重大意义,学习贯彻《条例》等文件精神,明确建筑节能的工作目标,加强新建工程的建筑节能专项审查,严格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程序。2009年2月份是《条例》专题宣传月活动,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介,对《条例》进行全面报道,为《条例》执行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和良好舆论环境。
(三)全面实施阶段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各州、市要以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为重点,将民用建筑节能监管范围延伸到建筑用能系统节能的运行,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全面开展和积极推进本单位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尤其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我省具有独到优势,《条例》规定只要具备条件,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有鼓励和扶持的职责,建设和设计单位负有利用的义务,要大力推广。云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技术规程》已于2008年5月1日施行,各州市要加强督促检查,严格执行。
四、加强《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建筑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本地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各种违反《条例》的行为,强化建筑节能从立项、规划、设计、图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房屋预售、竣工验收、物业管理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措施,保证经过节能审查合格的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竣工验收阶段严格执行节能标准,坚决防止和纠正降低或取消节能技术措施的现象。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不断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各州、市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情况请于2009年3月10日前报送省建设厅和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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