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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全面实施“阳光规划”
2008-08-06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程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确保城乡规划的科学合理编制及顺利实施,楚雄州规划局结合全州实际制定了《楚雄州实施“阳光规划”的意见》,并对实施“阳光规划”工作进行了经验总结。现将《楚雄州实施“阳光规划”的意见》及经验总结全文予以转载,供各州(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参考学习。

 

 

楚雄州实施“阳光规划”的意见

 

(州规字〔20078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工作透明度,强化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规范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楚雄州实施“阳光规划”的意见,以下简称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楚雄州域内的城乡规划区。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阳光规划”,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实践执政为民的宗旨为目标,以建立和实施城乡规划公开(含公示、公告和公布)为主要内容,通过多形式、多途径扩大群众的参与度,把人民群众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建议权和财产维护权落到实处,最终促进全州城乡规划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阳光规划”坚持依法行政、全方位公开、多途径公开和人性化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  城乡规划公示、公告是指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制定、实施管理和监察等行政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此作出信息反馈的行政行为。城乡规划公布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向社会告知经审批的规划成果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  “阳光规划”的范围:城乡规划制定、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城乡规划监察监督、城乡规划管理政务等公示、公告和公布。

第七条  本意见规定的规划建设项目,除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恶意套取补偿金的有关内容外,其公示、公告时间不计入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行政审批周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城乡规划公示、公告征得的公众意见应当作为修改和完善城乡规划(方案)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实施“阳光规划”的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  “阳光规划”是规划设计方案、建设项目、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的审查前公示、审批前公告、审批后公布及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城乡规划监察监督公布。具体内容包括:

(一)州域城镇体系规划;

(二)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县(市)城总体规划修编或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省级以上(含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规划设计;县(市)城分区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景观和重要节点的规划设计、城市雕塑设计;跨州域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

(三)乡(镇)域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村域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村镇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县(市)城乡规划区内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一切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一书一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建设许可证)的审批;城市雕塑立项和建设的审批;州域内跨县(市)区的一切建设项目的审批等;

(五)省级风景名胜区的一、二、三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以及其它特殊建设项目;

(六)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城乡规划管理依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行政性审查、审批事项;城乡规划监察监督职能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

(七)除以上定性定量规定的内容公开以外,其余规划项目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方式由各县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自行制定。

第十条  城乡规划设计审批分审查前公示、审批前公告、审批后公布三个阶段,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及建设项目审批分审查前公示和审批后公布两个阶段。第九条规定内容的审查前公示、审批前公告、审批后公布及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城乡规划监察监督公布须标明下列详细内容:

(一)审查前公示、审批前公告、审批后公布应标明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建设依据,建设单位,用地性质和用地规模,建筑面积,项目投资规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建设地点与周围环境的关系,与《城市总体规划》是否吻合等基本情况以及主要图纸(区域位置图、建设项目用地现状图)。城乡规划设计项目还须标明规划设计单位,规划设计资质,项目简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等),主要图纸(现状分析图、平面规划图、竖向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给水排水规划图、电力电信规划图、鸟瞰图、建筑单体平面图、建筑单体立面图及效果图等)。

(二)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城乡规划监察监督公布须标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职责;国家、省、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审批事项内容、审批程序和规定时限,办事机构、办事人员、办事结果;查处违法建设的依据、程序和结果;城乡规划社会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行政行为投诉的方式、受理时限和程序以及监督渠道等。

第十一条  实施“阳光规划”的方法,是通过在各县(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规划设计、规划管理、规划监察的公开平台,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城乡规划管理机制,采用互联网、报纸、电视、现场公示牌和固定公示栏等公开方式,畅通各种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城乡规划设计方案经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无异议,即可报专家组进行评审,并按规划行政审查权限经审查同意后报批实施。“一书两证”、“一书一证”和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经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无异议,即可按规划审批权限办理。

第三章  实施“阳光规划”的主体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设计按照规划管理权限和组织编制主体进行公示、公告和公布。

(一)第九条第一款内容报批前公告由州规划局组织,审批后公布由州人民政府组织。

(二)第九条第二款内容审查前公示由县(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审批前公告由州规划局组织,审批后公布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

(三)第九条第三款内容审查前公示和审批后公布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审批前公告由县(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

(四)第九条第四款除下列内容外,审查前公示和审批后公布由县(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

1. 全州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城市雕塑立项和建设,州境内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审查前公示和审批后公布由州规划局组织。

2. 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建设许可证审查前公示和审批后公布由乡(镇)村镇规划管理所组织,县(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五)第九条第五款审查前公示和审批后公布由州规划局组织。

(六)第九条第六款内容公布按规划管理权限由州、县(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

第十三条  变更规划设计、“一书两证”、“一书一证”或直接涉及相关权益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其审查前公示、审批前公告和审批后公布按前条之规定重新组织。

第四章  公示、公告和公布的期限

第十四条  本意见相关条款规定的内容公开期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审查前公示期不少于7日。

(二)审批前公告期不少于30日。

(三)城乡规划监察监督和管理政务、审批后的各类城乡规划成果要长期对外公布。

第五章  公示、公告征得的意见处理方式

第十五条  公示、公告征得的意见,由实施公示及公告的主体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十六条  实施公示及公告的主体,要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众意见进行研究、论证处理。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楚雄州实施“阳光规划”经验总结

──楚雄彝族自治州规划局

                        

 

城乡规划是城市发展的龙头,涉及城市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的利益。过去,城乡规划编制及管理工作一直处于封闭或半封闭操作状态,群众与专家的建议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公众对城乡规划没有广泛的知情权及参与权,以至留下了诸多遗憾。自成立楚雄州规划局以来,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工作透明度,强化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规范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我局一直致力于研究建立适合楚雄州州情的规划管理体制,力求在规划实施的全过程中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阳光规划”充分体现了这一指导思想。20071120,我局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及各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正式出台了《楚雄州规划局关于印发〈楚雄州实施“阳光规划”的意见〉的通知》(州规字〔200780号)文件,使我州的规划事业逐步迈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具体做法如下:

一、“阳光规划”提出的背景及指导思想

(一)“阳光规划”提出的背景

近年来,要求“还我阳光,还我空气”的呼声越来越高,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群体事件,房产开发商、居民及各相关部门叫苦不迭,严重影响了政府执行部门的公信力和政策的执行力,暴露了城乡规划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不足。城乡规划是政府统筹经济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政策,在配置城乡空间资源,引导城乡有序发展方面担负着重要责任。从大处讲,它关系着城市的综合竞争力;从小处说,它关系着市民的生活和各方利益。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在城乡规划中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变得更为重要。施行“阳光规划”,就是为了推进规划民主决策,提高规划依法行政水平,深化政务公开,就是希望通过让社会事先了解规划,参与规划,把问题暴露在出现之前,避免矛盾激化,取得大众的理解和支持,这也是解决规划工作中现有矛盾和问题的有效途径。

(二)实施“阳光规划”的指导思想

以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实践执政为民的宗旨为目标,以建立和实施城乡规划公示、公告、公布制度为主要内容,广泛听取、公开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接受民主和社会监督,使规划集中民智,体现民意,提高规划部门执政能力,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工作审批审查程序,把人民群众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财产维护权落到实处,最终促进全州城乡规划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二、“阳光规划”的内容、步骤及主要措施

众所周知,城乡规划工程规模庞大,运行周期长,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制约和监督环节,就会给某些别有用心者以可乘之机,给城乡规划带来不可估量的危害和损失。所以,我局经过深入调研,广纳众言,一方面从规范内部管理的形式入手,理顺了规划实施的各个流程;另一方面,积极推行“阳光规划”,以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的形式,在各县(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规划设计、规划管理、规划监察的公开平台,采用互联网、报纸、电视、现场公示牌和固定公示栏等公开方式,畅通各种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及其它合法权益,让规划整个工程“暴露”在群众的视线中,大大缩小了那些别有用心者的“操作”空间,提高了规划的科学性。

(一)“阳光规划”的内容

“阳光规划”是规划设计方案、建设项目、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的审查前公示、审批前公告、审批后公布及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城乡规划监察监督公布。具体内容包括:

1、州域城镇体系规划;

2、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县(市)城总体规划修编或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省级以上(含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规划设计;县(市)城分区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景观和重要节点的规划设计、城市雕塑设计;跨州域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

3、乡(镇)域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村域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设计;县(市)城市规划区内投资规模在10万元以上、村镇规划区内投资规模在5万元以上的一切建设项目(含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

4、县(市)城市规划区内投资规模在1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规划区投资规模在5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一书一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的审批;城市雕塑立项和城市雕塑建设的审批;州域内跨县(市)区的一切建设项目的审批等;

5、省级风景名胜区的一、二、三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以及其它特殊建设项目;

6、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城乡规划管理依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行政性审查、审批事项;城乡规划监察监督职能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

(二)“阳光规划”实施的步骤

城乡规划设计审批分审查前公示、审批前公告、审批后公布三个阶段,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及建设项目审批分审查前公示和审批后公布两个阶段。审查前公示、审批前公告、审批后公布及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城乡规划监察监督公布须包括:

1、审查前公示、审批前公告、审批后公布应标明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建设依据,建设单位,用地性质和用地规模,建筑面积,项目投资规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建设地点与周围环境的关系,与《城市总体规划》是否吻合等基本情况以及主要图纸(区域位置图、建设项目用地现状图)。城乡规划设计还须标明规划设计单位,规划设计资质,项目简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等),主要图纸(现状分析图、平面规划图、竖向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给水排水规划图、电力电信规划图、鸟瞰图、建筑单体平面图、建筑单体立面图及效果图等)。

2、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城乡规划监察监督公布须标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职责;国家、省、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审批事项内容、审批程序和规定时限,办事机构、办事人员、办事结果;查处违法建设的依据、程序和结果;城乡规划社会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行政行为投诉的方式、受理时限和程序以及监督渠道等。

(三)在实施“阳光规划”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措施:

1、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为加强领导,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相关科长为副组长,各科室工作人员为成员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按照“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狠抓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2、积极建章立制,规范城乡规划工作的运行。200711月,出台了楚雄州实施“阳光规划”的意见》,对城乡规划公示的范围、期限、方式、意见的收集及反馈等做了明确规定,确定了制度的执行部门、具体措施、工作程序等内容,使“阳光规划”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3、加大《城乡规划法》宣传力度。楚雄州规划局在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宣传的同时,组织全州规划管理人员积极参加省建设厅举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培训班进行学习,并要求各县(市)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咨询台、标语、网页、宣传栏、展板、楚雄州城乡规划信息等形式广泛宣传,增强广大市民群众对城乡规划的认知度,提高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意识。

4、大力推行规划公示、公告、公布。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楚雄州规划局网页对规划法律法规、规划工作动态、办事程序等进行公示,方便公众适时掌握规划资讯;二是设立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栏。在单位显著位置悬挂政务公开版面,对城乡总体规划、近期规划项目、市民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辖区内其它详细规划等各审批项目需要报送的材料、办事程序、收费依据等进行公示,方便办理,便于监督;三是设立规划公示固定展板。按照《楚雄州实施阳光规划的意见》要求,及时在固定的地方公示城乡规划的方案或成果,为关心城乡规划的广大群众提供了解和参与城乡规划的渠道;四是公开审批结果。批准后的规划项目在楚雄州规划局网站或各县市规划(建设)局网站上公布,并要求在大型建设项目工地竖立规划公示牌,按规定公开相关内容,便于群众了解和监督。

5、改革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程序,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成立了由州长任组长,州规划局、州发改委、州国土局、州财政局等12个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楚雄州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州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组,聘请国内资深专家担任顾问及规划义务监督员对城乡规划项目实行逐级审批和集体把关,使规划决策与审批走上了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轨道。

6、推行便民原则,认真倾听社会各界呼声,最大限度地实现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先后通过局领导干部大接访、大下访活动、对话会及面对面座谈等方式,积极处理社会各界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参与率、满意率有了明显提高,并对外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和执法人员违规违纪问题全天候接受群众举报,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和对城乡规划的建议、意见。

7、实行规划项目业务审批会和专家评审制度。所有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项目,必须由专家在业务审批会上公开审批,集体研究,并且要通过专家评审通过,这样做既防止了暗箱操作,又提高了规划审批水平。

三、实施“阳光规划”取得的成果

随着政务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个规划方案的出台,不能再简单地以“整体考虑”的名义就轻易否决“少数派”公众的权益。楚雄州通过实施“阳光规划”工程,制定相关制度,采取包括听证会在内的各种措施,充分听取专家及普通民众意见,群策群力,最大程度地消解不必要的矛盾,通过政府部门与公众的互动交流达成基本共识,并且尽可能保证各方的利益平衡,为楚雄州城乡规划的长期良性发展打下了稳固的基础。2006年以来,州规划局共对77个建设项目选址、73个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含4个县城总体规划)、1个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进行了公示(公告或公布),各县市规划部门也按要求对审批权限内的城乡规划项目进行了公示(公告或公布)。通过实施阳光规划,主要取得了以下成效:

(一)提高了广大群众对城乡规划的认知度,扩大了广大群众参与城乡规划的途径。两年多的时间里,从一开始人民群众对规划成果无人问津,到目前,已有群众主动向规划主管部门建言献策,对城乡规划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利用城乡规划指导置业投资,有力地促进了广大群众投身于城乡建设。

(二)提高了部分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长期以来,部分领导干部中严重存有重建设、轻规划的思想,城乡建设普遍存在见子打子或规划跟着项目走的现象,实施“阳光规划”后,规划中的领导强权意识得到了制约和削弱,真正实现了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变城乡规划“一人独掌一支笔”为“众人共执一支笔”,城乡建设迈上了依规建设的道路。

(三)提高了干部预防腐败的自觉性,增强了人民群众维护公众利益的意识。实施“阳光规划”,有效地防止了城乡规划审批暗箱操作及关联交易,提高了干部预防腐败的自觉性,增强了人民群众维护公众利益的意识,从而真正维护公众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财产维护权,切实保障公众的利益。

(四)极大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实施“阳光规划”,使城乡建设中侵犯公众利益的违规行为在项目实施前得到预防和更正,避免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的后果,杜绝违规行为可能会带来的社会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五)扩大了公众监督的渠道。实施阳光规划,为人民群众提供了监督城乡规划的多种渠道,促进了全州城乡统筹协调健康发展。

(六)提高了城乡规划管理人员的水平,增强了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适用性。实施“阳光规划”,通过集体研究、专家评审,提高了城乡规划管理人员的水平,确保了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七)实施阳光规划,较好地贯彻了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城乡规划编制原则。

四、存在问题及下步思路

我州推行“阳光规划”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政务公开及社会各界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如公示内容不够深入,公众参与渠道有待拓宽,相关激励市民参与机制有待加强等等方面的问题,都需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为此,下一步我们主要考虑抓好以下几点:

 (一)进一步提高对实施“阳光规划”重要性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深入实施“阳光规划”,不仅是促进规划主管部门勤政廉政、依法行政的需要,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一方面,有利于完善领导集思广益、专家发挥聪明才智、市民畅所欲言的规划决策新体制,使城乡规划最大限度地体现以人为本及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有利于规划建设精品工程,避免不可再生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会提高城乡规划透明度,打破城乡规划“垄断操作、封闭管理”的模式,有效杜绝行业不正之风,使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维护城乡规划的行为意识逐渐增强。

 (二)拓展公示内容和公示渠道。首先,将社会各界共同关心的重要规划事项,通过新闻媒体、规划展览、信息网站等多种形式,进行规划审批前、审批后的公示,让市民随时了解掌握城乡规划动向及城市发展方向,广泛采纳民意,落实到城乡规划的各个环节。努力改变以往侧重于批后公示的状况,督促各(县)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尽快在城市主要道路、出入口、小区路口、公共广场等处设立宣传牌、公示栏等,并经常更换公示内容,确保社会各界能有效监督城乡规划的实施。其次,要积极探索社会参与公示的渠道。探索建立州级规划主管部门、县(市)级规划主管部门、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公众监督规划管理四级网络的作用,调动全社会参与实施“阳光规划”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阳光规划”工作深入发展。

 (三)完善公众参与激励机制。对社会各界参与城乡规划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在整理汇总、登记备案、吸收整改、意见反馈、奖励激励等方面,尽快完善出台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可借鉴有关经验,建立好建议奖、举报奖励等制度,凡对城乡规划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吸收采纳者,视情况进行奖励;凡参与项目批后公示监督活动、发现建设项目违反规划要求建设,并及时向规划部门举报者,可得到一定奖励。通过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广大市民积极投入到“阳光规划”实施中去。

 (四)进一步实行“错案追究”和社会监督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追究规划“错案”的有关责任,从制度上杜绝单位和个人因私利导致不符合规划工程的违规实施。另外,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的力量,继续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促进城乡规划工作的公开、公正、民主、规范、廉洁、高效,推动城乡规划工作再上新台阶。

全面实施“阳光规划”工程,是确保规划行为廉洁、优质、高效,顺利实现“和谐社会,活力楚雄”目标,推动彝州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的有效措施,也是在规划领域反腐倡廉,更好地为政府服务的载体。我局作为全州城乡规划的主管部门,肩负着城乡规划管理和为城市投资、发展营造优良环境的重任。我局将以促进彝州社会经济发展和城乡现代化建设为第一要务,紧紧围绕《楚雄州实施“阳光规划”的意见》目标,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通过深化政务公开,进一步增加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公开和透明;通过开放规划设计市场,进一步提升城乡规划设计水平,努力建立公开透明、公正公平、规范高效的规划管理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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