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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第二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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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6-12 云建规〔2008〕298号 | |||
各州、市规划局(建设局)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的通知》(规效能办[2008]00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开展第二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 此次考核,主要依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21号)等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和法规。 二、考核范围 各地级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州(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考核内容与标准 根据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工作重点,按照整体与重点相结合、制度建设与落实相结合的原则,确立考核指标与标准。 (一)考核内容 考核的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效能监察工作组织机构建设与工作推进情况 2.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 3.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情况 4.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5.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 6.城乡规划信访、督办工作及违法建设处理情况 (二)考核标准 根据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对考核对象按定量与定性评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2。 四、考核程序 (一)州(市)级与县(市、区)级进行分级考核,详细考核指标见附件1、2。其中州(市)级对所辖县(市、区)进行初步考核评定;省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州(市)和县(市、区)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情况进行全面和最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家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国家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需要对部分州、市、县进行实地核查。 (三)考核结果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审查后对外公布,并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优秀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同时对考核评审不合格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五、总体要求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的总体要求如下: (一)组织健全。各州、市、县要在第一次考核评价的基础上,完善相应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且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工作有计划、有重点。 (二)工作认真积极。能够及时制定可行的工作计划,定期开展自检自查,及时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并能够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的一些好的经验、成果进行及时总结和宣传;对群众信访问题和上级督办问题能够依法及时处理。 (三)成效明显。通过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在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工作机制、改善工作作风以及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六、其他事宜 (一)各州、市接到本通知后,负责通知和督促辖区内各县、市、区认真开展好第二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工作。各县、市、区要按考核内容进行自检自查,填写考核表,连同考核工作总结一并上报州、市效能监察领导机构。各州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部门填写《各自治州第二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表》(见附件1);各地级市、县(市、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部门填写《各地级市、县(市、区)第二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表》(见附件2)。请各州、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部门在2008年7月31日前,将本州、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工作报告和州、市考核表、辖区各县、市考核表报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建设厅规划处)。加盖公章的考核工作报告及考核表请通过邮寄方式报送,同时将电子文档(包括考核工作报告及考核表)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上报。 (二)各地要对照考核表的内容进行认真检查和填写,全面、准确、客观地向上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部门上报考核结果,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自觉纠正。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凡发现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各自治州第二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表》和《各地级市、县(市、区)第二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表》请到省建设厅网站“城市规划”子网页中的“资料下载”栏目进行下载(www.ynjst.gov.cn)。 联系人:吴先勇,联系电话:0871-4153159,电子信箱:wxy@ynjst.gov.cn。 附件:1.各自治州第二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表 2. 各地级市、县(市、区)第二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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