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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文件的通知
2008-02-22 云建规函〔2008〕28号

各州、市规划局(建设局),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为保证全省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重新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建规函〔2008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全省各持有甲、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单位核定及换证工作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材料的具体上报要求

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按照《通知》规定的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如实填报有关申请表格,认真准备全部证明材料。

(一)在填报建设部网上办事大厅下载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的同时,应填写本单位规划从业人员信息库材料,将保存后的mdb电子文件作为申请表的附件一同上报。

(二)《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申请表》的填写、打印及网上申报按《通知》附件的操作说明进行操作。在《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的操作中,一定要确认申报批次为“2008年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申报”。

(三)《通知》规定的申请材料目录第456项证明材料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应能反映该人员的姓名、从事专业名称、技术职称等级和职称评审机构的名称;法人单位专职人员的“三险一金”证明材料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技术装备需提供购买发票;工作场所为自有房产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为租(借)用他人房产的,需提供租(借)协议和出租(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四)加盖单位公章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和《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申请表》在上报省级规划主管部门前,应报所在州、市规划管理部门(省管规划编制单位除外),并由其在相应位置签署初审意见。各州、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所属规划编制单位的申报工作,对规划编制单位通过《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申报的《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申请表》及时签署意见后,尽快通过系统上传省建设厅。

(五)申请甲级规划资质单位的申请材料除按照《通知》规定的要求外,应将《通知》第456项证明材料复印件装订成册(A4副面,1册),并将《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和《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申请表》电子文档、规划从业人员信息库mdb电子文件、《通知》第456项证明材料扫描后的jpg电子文件、《资质证书》副本扫描后的jpg电子文件全部刻入一张光盘内,一并上报省建设厅。在报送申请材料时,应将《通知》第456项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的原件一并报送审核,经核对后,原件退回。

(六)申请乙、丙级规划资质的单位需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和《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申请表》各一份,并将《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和《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申请表》电子文档、规划从业人员信息库mdb电子文件、《通知》第456项证明材料扫描后的jpg电子文件、《资质证书》副本扫描后的jpg电子文件全部刻入一张光盘内(不再上报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并上报省建设厅。在报送申请材料时,应将《通知》第456项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的原件一并报送审核,经核对后,原件退回。

二、核定工作程序

(一)申请甲级规划编制资质换证的工作程序严格按《通知》规定执行。

(二)申请乙、丙级规划编制资质换证的,我厅在规定上报时限截止后,组织专家对规划编制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可进行实地抽查,核定其资质等级。确定新的资质等级后,在省建设厅网站http://www.ynjst.gov.cn予以公示,向未通过审核的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公示期间,未通过审核的,可以进行申诉。经复审仍未通过审核的,我厅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编制单位,我厅将报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复查确认。经建设部复查确认后,由我厅核发新的《资质证书》。

三、核定及换证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申请甲级规划编制资质换证的单位应在2008310日前,申请乙、丙级规划编制资质换证的单位应在2008330日前将规定的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建设厅规划处。未按规定时限上报申请材料或者申请材料不完整,造成核定工作延误的,责任由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二)各州、市规划管理部门通过《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网上初审、上报的时限要求,应与规划编制单位上报申请材料的时限要求相一致。未按规定时限在网上申报所属规划编制单位的《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申请表》、造成规划编制单位核定工作延误的,责任由州、市规划管理部门承担,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我厅将在2008430日前完成乙、丙级规划资质换证的核定及公示工作,并报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复查确认。根据建设部复查确认情况,按规定在2008630日前完成全部乙、丙级规划编制单位新《资质证书》的核定、公布、发证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各州、市规划管理部门,各规划编制单位应高度重视此次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由于时间紧,工作量大,请各管理部门、各规划编制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开展工作,确保核定及换证工作公正、有序地进行。

(二)还没有或者已遗失《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身份锁、登陆帐号的规划编制单位和州、市规划管理部门,请尽快与《通知》附件提供的技术支持单位进行联系,确保网上申报工作正常开展。对《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的具体操作方法,除《通知》附件的操作说明外,还可登录云南省建设厅网站中的“城市规划”栏目,在“资料下载”中分别下载《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使用说明的管理部门版和企业版。

(三)在核定及换证工作结束前(2008630日),现规划编制单位持有的《资质证书》仍然有效。核定及换证工作结束后,开始启用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新版《资质证书》。经重新核定批准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持原《资质证书》到省建设厅规划处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按照《通知》规定,今后,规划资质不再进行年检。

各州、市规划管理部门、各规划编制单位在上报申请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我厅规划处联系,联系人:吴先勇,联系电话:08714153159

 

附件:关于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建规函〔200817号)

 

 

                             云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关于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建规函[2008]17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

为贯彻《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顺利完成2008年换证工作,同时为修改《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建设部令第84号)和制定注册规划师执业管理规定做好准备,经研究决定,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重新核定及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范围和组织实施

全国现持有甲、乙、丙(包括暂定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单位均应按核定资质标准进行自查,分别提出申请,经核定合格的单位可相应获得新的甲、乙、丙级《资质证书》。

甲级规划编制单位的核定及换证工作由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乙、丙级规划资质的核定及换证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负责组织实施,并将核定合格的乙、丙级规划编制单位报建设部备案。

  《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二、核定标准

  此次核定标准为《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可在建设部网站下载)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条件。其中关于专业人员的界定,现明确如下:

  (一)城市规划专业人员指下列情况之一:

  1、具有城市规划师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人员。

  2、技术职称证书中专业名称或所从事专业一栏注明为城市规划城乡规划规划设计的人员;

  3、具有本科以上城市规划专业学历证书的人员;

  4、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的人员。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上一种情况的相当于中级城市规划专业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上一种情况的相当于高级规划专业人员。

(二)其他专业(包括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等)指下列情况之一:

1、具有本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人员;

  2、技术职称证书中专业名称或所从事专业一栏注明为本专业的人员;

  3、具有本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证书的人员;

  4、具有本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1、加盖单位公章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可在建设部网上办事大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下载空白表格。

  2、加盖单位公章的《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申请表》,可按附件的说明,通过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填写/打印/申报。

  3、相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4、法人单位所有专职人员证明材料:企业的人员名单应由社保部门出具交纳三险一金等证明材料;事业单位没有上社保的,其人员名单应由其上级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规划师注册证书、身份证等)。

  6、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申请甲级规划资质的需提交《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两份,《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申请表》一份,附件及证明材料完整一套,并由省(区、市)规划部门注明原件已核对。

  四、核定工作程序

  (一)甲级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工作程序

  1、需要申请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按核定标准对照检查,符合条件的应按要求准备全部申请材料,先报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2、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核对证明材料原件并进行初审,在规定时间内将一套完整的申请材料(申请表2份)及初审意见寄(送)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建设部南配楼104室)。

  3、建设部城乡规划司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抽查,经司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在建设部网站予以公示,向未通过审核的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4、公示期间,未通过审核的可以进行申诉。经复审仍未通过审核的,建设部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5、公示后无异议, 建设部领导审查批准后,发布公告,并向合格的单位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关单位可携本单位介绍信或由省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建设部南配楼104室)领取证书。

  (二)乙、丙级资质核定工作程序

  乙、丙级资质核定工作可参照甲级资质核定工作程序进行。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应将通过核定,拟批准的乙、丙级单位名单及基本信息,按附件说明通过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报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复查确认。

  符合核定要求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可到建设部领取新印制的空白《资质证书》。

  乙、丙级资质核定结果,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批准、公布、发证,并将核定工作情况书面报建设部。

  五、核定工作重点

  各地规划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和《城乡规划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考虑到此次核定及换证工作时间紧,应重点作好以下工作:

  充分利用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人员查重和完善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的统计,对编制单位现状技术人员、规划收入以及从事主要的规划编制工作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编制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均应按要求填报《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申请表》并在网上通过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部门进行申报,各地规划部门应将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省级版)向建设部城乡规划司进行申报。其表格和操作指南见附件。

  此次核定工作结束后,所有具有规划编制资质单位的基本信息均应进入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

  六、时间安排

  120082月底前,申请甲级规划编制资质换证的单位将完整的申报材料报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

  2200833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对申请甲级规划编制资质单位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寄(送)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同时,将《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申请表》(省级电子版)通过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32008520日前,建设部完成对甲级规划编制资质单位的核定工作,批准公布核定结果。

  4、乙、丙级规划编制资质的核定及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但应在2008630日前完成核定及换证工作。

  七、其他事项

  1、申请核定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进行申报。申报材料不属实的单位,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按规定作出处理。

  2、参加核定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负责地按要求开展工作,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确保核定及换证工作公正、有序地进行。

  3、已与境外企业合资的单位,此次不再换证,但应将原有国内规划资质证书交还给原批准机关。符合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可重新进行申请。

  4、甲级规划编制单位要积极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每年应完成一个乡或村庄规划编制任务;要积极参与编制技术标准、规范。

  5、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今后,规划资质不再进行年检。

  6、《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实行统一编号。 其编号为:

  [ ]城规编第(******)号。其中,[ ]中由建设部颁发的证书是[],由各省(区、市)颁发的是地区简称,如重庆市为[]。()中为六位数,前两位为年份代号,如2008年为08;第三位为资质等级代号,甲级为1、乙级为2、丙级为3;后三位为流水序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城乡规划司联系。

  附件:《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操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操作说明

  为保证全国规划编制单位和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熟练使用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规划系统)开展工作,现将系统操作方法说明如下:

  一、申报企业操作流程

  (一)申请信息管理系统网上登录账号

  申请单位必须有系统网站上的登录账号,方可申报企业信息及人员信息等情况,步骤如下:

  (1)进入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

  方法一:访问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在网上办事大厅”→“建设部城乡规划司(2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在线申报”→“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初始登录界面;

  方法二:使用连接至互联网的计算机,输入网址(http://app.cin.gov.cn/gh),直接进入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初始登录界面。

  (2)在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首先下载登录常见问题,参照登录常见问题登录系统。即:①“下载相关驱动程序并运行;将身份识别锁插入电脑USB口;设置受信任站点(http://app.cin.gov.cn/gh);输入用户名密码点击确定即可登录。(注意:点击确定按钮后,窗口自动关闭则表示您的IE浏览器设置了弹出窗口阻止程序,请将所有相关的工具里的阻止弹出窗口设置改为允许弹出窗口。)

  (3)已有身份锁、登录帐号的企业可直接使用《授权书》上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没有身份锁、登录帐号的企业,请联系技术支持单位进行处理(联系电话:010-8801826688018268)。

  (二)填写资质申报材料

  登录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网站,登录后可参阅右上角帮助进行系统的填写、打印和上报。(注:此次申报批次为“2008年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申报。)

  (三)上报书面申报资料

  申报企业信息,通过《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申报信息后,应当向受理机关上报书面申请材料。

  (1)访问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进入申报管理”→“编辑”→“打印”→“点击下载弹出文件下载窗口,点击保存后弹出另存为窗口进行路径选择,即可将申请表导成WORD文档进行打印。

  (2)访问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网上办事大厅”→“建设部城乡规划司(2项)”→“表格下载中下载其他申报表格。

  (3)填写、打印表格并准备附件材料。按照要求将申报资料装订成册递交受理机关。

  二、省级管理部门使用说明

  省级管理部门可用《授权书》中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及相应的身份识别锁登录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平台进行工作。(注:如授权书丢失可与技术支持单位联系010-8801826688018268)。

  各省管理部门人员登录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平台(http://app.cin.gov.cn/gh),即可查看到企业申报数据(电子版)。

  (1)登录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网站,登录后可参阅右上角帮助对申报信息进行接收、查重、审查、统计和申报;(注:此次申报批次为“2008年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申报。)

  (2)审查申报材料,签署审查意见后报送建设部规划司。

  三、联系方式

  技术支持服务电话:010-8801826688018268

  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人:王薇,电话:010-5893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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