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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学习贯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7-03-26 云建建〔2007〕133号

各州、市建设局,昆明市园林局、市政公用局、城市管理局、房产管理局、规划局、滇池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有关行业学会、协会,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市政公用企业:
    现将建设部《关于学习贯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建质〔2006〕3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建设系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暂行规定》的学习贯彻工作
  《 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政纪处分的专门规定,针对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它的颁布实施,是党和政府在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新的历史时期,从源头上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违法违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心的重要体现,对强化落实监管主体和有关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务必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暂行规定》的学习贯彻工作。
    二、全面组织开展《暂行规定》的学习培训
    各地、各部门、各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周密部署,认真开展《暂行规定》的学习培训工作。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务求取得实效。
    各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组织全体行政管理人员、监督执法人员、有关行业学会、协会认真传达学习《暂行规定》和《实施意见》,在召开的有关会议上专题宣讲,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暂行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把《暂行规定》纳入年度建设系统各类岗位资格培训、继续教育的内容,并组织指导施工、监理、市政公用等企业认真学习《暂行规定》和《实施意见》。
    各建筑施工、监理、市政公用等企业,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组织全体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认真学习《暂行规定》、《实施意见》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和水平,增强责任感。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行业学会、协会,在组织全体公务员、执法人员、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暂行规定》和《实施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在安排部署全省性工作时,尤其是开展各类岗位资格培训、继续教育时,要把对《暂行规定》的学习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给予落实。
    三、以学习贯彻《暂行规定》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对强化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和有关主体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各建筑施工、监理、市政公用等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务必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一是要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制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和指示,坚决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二是要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许可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主体及责任人。三是要以强化责任制落实为核心,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要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加强监管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监管水平,健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实效,保障监管体系正常、有效运行。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项目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并保持正常、有效运转。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安全生产具体措施,全面提高队伍安全生产素质水平,大力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构建自律自控长效机制。
   
    附件:建设部《关于学习贯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建质〔2006〕314号)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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