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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对楚雄市新龙江商业广场“6.19”事故有关责任主体行政处罚的通报
2006-07-25 云建建〔2006〕421号

各州、市建设局(建委),省属建筑业企业、水电十四局:

    2006年6月19日,在楚雄市新龙江商业广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致一人死亡。经楚雄州建设局等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这起事故是由于四川华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严重违法违规,忽视安全生产,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所造成。这起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为此,我厅决定对这起事故的有关责任主体实施相应行政处罚,现给予通报。

    暂停四川华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我省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承接施工业务一年,从2006年6月19日起至2007年6月19日止。其他相关处罚建议已函告四川省建设厅。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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