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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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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6-01 10:46:21.0 云建建〔2006〕324号 | |||
各州、市建设局(建委),省属建筑业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建设部关于开展2006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文件(安委办函〔2006〕26号、建质函〔2006〕104号)精神,我厅决定在全省建筑行业集中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深入贯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不断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集中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坚决遏制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上升的势头,有效控制多发性高处坠落等事故,力争2006年度高处坠落事故死亡人数比2005年下降10%以上,实现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比较系统和集中地解决当前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强化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增强企业管理人员,尤其是企业法人、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运行有效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按照国家和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具体措施,减少施工作业人员违章违规作业行为。 二是强化监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转变思想观念,明晰安全生产职责,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理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切实依法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监理职责。 三是强化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整合监管资源,健全监管法规制度,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增强安全监管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系统性,提高安全监管业务能力、执法水平和工作实效。 三、组织领导 本次我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含省外企业施工现场)进行。省建设厅成立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组 长:赵正洪 建设厅巡视员安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厅安监站。 四、工作步骤 (一)部署动员(5月至6月)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学习领会上级有关专项整治工作文件精神,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工作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召开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参加的动员大会,对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并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利用新闻媒体、召开现场会、三类人员安全教育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动员。 2.建筑施工企业:成立以法人代表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门负责人及实施机构,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预防高处坠落等事故的对策和具体措施。召开分公司、工程处负责人、项目经理、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各工种工长、劳务分包队伍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参加的动员大会,对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及预防高处坠落等事故的对策和具体措施进行全面部署,层层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责任。施工项目部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专项整治宣传教育,确保此次专项整治的目的、要求、具体措施全面及时传达到每一个作业人员。 3.监理企业: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进行部署动员,对所属项目监理部依法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监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整改。 (二)自查自改(7月至8月) 1.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 依据国家和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有关规章、标准、规范等,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全部在建工程项目,在项目部自查的基础上认真进行全面复查、排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立即组织项目部进行整改,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项目部:项目经理组织项目部人员,对照国家和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有关规章、标准、规范等,对承建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自查,不达标的认真进行整改。重点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并具体落实;进场作业人员是否全部经过安全培训教育,特别是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四口”、“五临边”、卸料平台、脚手架及起重机械设备等容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部位的安全防护是否标准、到位;安全防护用品是否合格、满足施工现场使用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按规定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查审批;对高大模板工程、30米以上高空作业等工程是否经专家进行论证;施工中是否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等。 2.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等法规标准,对所属监理项目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改。项目总监要组织监理人员参与并督促施工项目部开展专项整治自查自改。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近年来依法履行建筑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回顾总结,提炼成功经验,查找不足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加以完善和解决。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二是健全机构、理顺管理体制情况;三是监管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情况;四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系统性和监管措施、手段的实效性情况;五是贯彻执行法规标准和上级工作部署的情况。 (三)执法检查(9月至10月)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执法检查组,对属地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执法检查。 施工企业重点检查: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建立、方案措施制定、部署动员、责任落实、组织实施、自查自改、对所属全部在建工程项目开展专项整治进行检查的情况。 监理企业重点检查:专门工作机构建立、部署动员、对所属项目监理部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进行检查并组织整改的情况。 施工现场重点检查:施工项目部开展专项整治宣传教育、实施整治、以及要求整治重点的效果情况;项目监理部贯彻执行安全监理法规标准、自查自改的情况。 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企业未认真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自查自改,或仅部署但未组织对所属施工项目进行专项整治检查的,建设厅委托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临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5天,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报建设厅暂扣直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在检查中发现施工项目部未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宣传教育、组织自查自改、或自查自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工整顿,作为企业、项目经理不良记录报建设厅公示。 在检查中发现监理企业未进行专项整治动员部署、未对所属项目监理部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作为企业不良记录报建设厅公示。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总监未组织监理人员参与并督促施工项目部开展专项整治自查自改的,报建设厅通报批评。 在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照此次专项整治的目标要求,检查评估专项整治的实际效果,尤其是通过对近年来高处坠落事故的对比分析,总结提炼建筑安全监管工作在制度、措施、方法、手段等方面的经验,进一步完善预防高处坠落等事故的有效对策措施,建立相应的强效机制。省建设厅对照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与四个阶段的总体要求,总结评估我省专项整治工作的实际效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是集中解决当前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构建治本长效机制的重要工作,对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整体提高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为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务必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对人民生命财产极端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认真落实各级各部门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抓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和手段,以专项整治为突破口,带动全局性工作。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务必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针对当前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针对性强的实施方案,突出工作重点,明确具体目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本地区高处坠落事故的下降幅度(重点地区不低于15%),重点整治的环节、对象。施工企业要明确事故控制目标,特别是2005年及今年以来发生过事故的企业,要明确事故的下降幅度。各级、各部门、各企业,措施要细、作风要硬、工作要实,切实抓好各环节、各阶段的整治工作,切忌搞形式,走过场,务求收到实实在在的整治效果。 (三)加强指导,强化监督 专项整治期间,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施工现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并监督检查,督促边查边改,切实解决问题、消除事故隐患。对整治工作不认真、搞形式走过场的,要严肃处理,特别是仍然发生高处坠落等事故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建设厅视各地情况实施督查。 专项整治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要建立专项整治联络员信息通报和工作报告制度,掌握了解专项整治有关情况,及时整理分析并通报。建设厅在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对全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并及时通报。 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我省跨区域施工企业开展专项整治要及时互通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向建设厅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 6月15日前,报本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及专项整治联络员名单、部署动员情况。 8月15日前,报自查自改报告,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自查自改以及监督检查等情况。 10月15日前,报执法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处罚情况及处罚建议。 12月5日前,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2006年底前,我厅将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对照各地制定的专项整治方案,检查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并进行通报。 附件:1.《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办函〔200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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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函 高处坠落事故重点地区名单 2005年及今年以来发生事故的企业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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