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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的若干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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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4-11 云建法[2005]678号 | |||
各州、市建设局,厅直属、归口单位: 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进程,全面推进全省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资源节约今明两年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建科[2005]98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5]1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全省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 强化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从源头把好资源有效利用关 (一)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突出城市总体规划引导资源节约的前瞻性、战略性、综合性和权威性的作用,从源头上把好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关。在规划编制中,要按照建设紧凑型城市的要求,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合理选择建设用地,充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严禁突破规划和违反规划使用土地;要严格规划大纲、用地规模的报批程序。 (二)在城镇化推进过程中,各地要合理规划布局,集约使用土地,抓好各类闲置土地的清理,尽量引导产业向园区集中,农业人口向城镇集中。 (三)在规划土地审批方面,要按照工业建筑要适当提高容积率、公共建筑要适当提高建筑密度,居住建筑要在符合健康卫生、节能及采光标准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别墅建设的原则,不得超标准建设广场、马路。 要注重区域统筹,积极推进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和共建共享。要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保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用地规划。 二、以贯彻落实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契机,抓好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工作。 (四)全省城市和县城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居住建筑应于2006年底全部达到节能50%的标准要求;从2006年起,公共建筑执行节能50%的标准;从2007年起,城镇新建居住建筑执行建筑节能65%的标准要求。要以政府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为突破口,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步伐,稳步推进全省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 (五)各级建设单位要遵守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工建设、组织竣工验收,并应将节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有关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所售商品房的结构形式及其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六)设计单位要遵循建筑节能法规、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节能要求,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进行节能设计,把节能设计落实到建筑热工、结构性能和机电设备等各个专业,设计文件必须完备,保证设计质量,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为不合格设计;不得违反建筑节能标准为建设单位另搞一套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方案比选或勘察设计招投标以及初步设计审查阶段,对不符合《云南省建筑节能方案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云南省建筑节能初步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方案审查和初步设计审查不得通过。 (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云南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单列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的章节;审查人员应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印章。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八)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九)各地要努力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发展省地型住宅,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十)扩大禁止粘土实心砖使用范围。昆明市要在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基础上,加快推进限制和禁止使用粘土制品墙体材料的工作;玉溪、曲靖、大理、红河、文山、楚雄、昭通等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2006年初开始实施“禁实”工作,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2010年前在全省大中城市全部实施“禁实”。 (十一)建立和完善促进节水的价格机制。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要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实施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缺水城市要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要在确保居民生活用水的同时,适当拉大各级水量间的差价,积极推进“抄表到户、一户一表”工作,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要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2006年全省所有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费要达到保本,2010年要达到保本微利。 (十二)全面创建节水型城市。各地要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推动城市节水工作。加强对城市供水管网的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充分应用测漏堵漏新技术,推广使用新型管材,降低管网漏损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积极推广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用水器具。 要积极推广再生水利用。各城市在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同时要配套建设回用水处理设施,加大污水回用规模;各类大型厂矿企业、居住区等,应按照就地处理、就近利用的原则,配套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和中水利用设施,要大力发展节水型绿化、节水型洗车等,努力提高用水效率。 (十三)要大力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资源化。积极开展垃圾分类收集的宣传工作,探索垃圾袋装化和分类收集的方式。完善城市垃圾处理收费机制,落实收费办法。新建的城市垃圾处理厂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用垃圾焚烧、发电、堆肥等新工艺,促进垃圾处理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 (十四)积极开展市政公用节能工作。各地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道路、景观照明专业规划,明确不同道路的照明等级、要求和标准,提出景观照明重点、数量和分布,严格控制景观照明和范围、亮度及耗能指标,明确照明节电指标和措施,同时,广泛开展对公共建筑、道路、景观照明的节能改造,推广应用高效照明电器产品和节能控制技术,提高电能利用效率,抓好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建设,实现城市市政公用“绿色照明”。 (十五)要以科技进步为先导,推进建设节材工作。各地要结合我省的地理、气候条件,充分利用我省得天独厚的太阳能资源,发展太阳能应用技术,推动太阳能技术在市政、公路、住宅小区、学校等建筑上的推广和运用;积极推广以钢结构为主的可循环利用的新型建筑体系,大力发展住宅通用部品。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等高性能、低材(能)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要大力推广应用高强钢和高性能混凝土;要提高建筑品质,延长建筑物作用寿命,努力降低对建筑材料的消耗;要推行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减少耗材、耗能和环境污染,避免二次装修造成的建筑结构破坏和人、财、物力的浪费;要积极研究和开展建筑垃圾与部品的回收和利用。 三、加强对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的领导,积极推动建设领域资源节约的制度建设。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把开展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和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制订本地区开展资源节约和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活动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重点和措施,并把资源节约的责任纳入各单位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中,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 (十七)加强规划计划指导。各级在编制“十一五”建设事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建设重大项目时,要坚持立足城市资源条件,把资源节约、降低能耗作为重要内容,促进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要落实《供水管网改造规划》、《云南省燃气管网改造规划》、《云南省“十一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研究细化资源节约方面的有关要求,提出目标、发展重点和对策措施。 (十八)完善法规标准建设。各级要研究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型建设行业的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当前,要修编《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编制出台《云南省建筑节能技术与建筑节能产品认定办法》、《云南省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程》、《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规程》、《太阳能照明在市政工程在市政工程、住宅小区及公路工程的应用技术规程》、《云南省多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云南省矿渣微粉在混凝土和砂浆中的应用》、《云南省铜渣代砂混凝土及砌筑砂浆技术规程》等标准和技术导则,编制出台《云南省建筑节能方案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云南省建筑节能初步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云南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等规范性文件,建立和完善资源节约的法规体系,为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撑。 (十九)强化监督检查。根据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建科[2005]78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要求,各地要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加强对建设、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中介机构执行建筑“四节”强制性条文的监管,保证节能标准落到实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对不执行或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云南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和依法查处。 凡建筑节能工作开展不力的州、市,所涉及的城市不得参加“人居环境奖”、“园林城市”的评奖;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项目,不得参加“鲁班奖”、“绿色建筑创新奖”等奖项的评奖。 在房地产开发管理中,鼓励节能省地型住宅小区的建设,将节能省地情况纳入生态住宅小区和住宅示范小区的考核指标体系内。 (二十)搞好宣传培训。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理解、支持全省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为节约型建设行业创建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强培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有计划的对建设、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查等单位和部门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有关建筑节能标准的培训,其培训认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持证上岗,使各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熟悉掌握开展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措施和科学技术,提高创建能力和水平。要广泛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节约型建设机关、节约型建设企业、节约型建设工程、建筑节能奖工程等活动,培养树立一批在创建活动中涌现出的典型,推动全省资源节约工作的开展。 开展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创建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为重点的节约型建设行业活动,意义重大,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落实任务,真抓实干,为全省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和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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