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建设局(建委),厅直属、归口单位,有关设计、施工、科研和生产单位:
现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令)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二、建设单位应遵守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建设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建筑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暗示或明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建设单位在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报审时,应提供相关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主要技术措施,以及相关节能材料、产品的技术参数等。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所销售商品住房的结构形式、建筑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设计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法规、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节能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进行民用建筑的节能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进行热工计算,明确建筑物的主要节能措施、能耗设计指标。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热工性能、能效比等技术指标。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节能要求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单列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的章节。审查人员应当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印章。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
施工阶段涉及建筑节能的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工艺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七、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检查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设计是否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并按照建筑节能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工程监理。
八、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建筑节能的内容。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各方责任主体有违反建筑节能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