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关于转发建设部第84号令及建规[2001]46号文件的通知 | ||
| |
||
| 2005-01-09 云建规[2001]490号 | ||
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各规划设计单位: 2001年1月23日,建设部部长俞正声以第84号令发布了《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设部以建规[2001]46号文,印发了《关于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开展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现将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定》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与标准、资质申请与审批、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新的规定。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1993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废止;我省1996年印发试行的《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市场管理办法》也同时废止。 二、各规划设计单位应以新《规定》进行对照检查,真实填报《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并经地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我厅城市规划处。 三、我厅将组织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审查委员会,对规划设计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定其资质等级。 四、报送《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时间: 1、甲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按照建设部的统一规定和安排进行核定和换证工作。并在6月15日前将材料(一式五份)报送我厅城市规划处。 2、原乙、丙、丁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在2001年12月30日前,将材料(一式四份)报送我厅城市规划处。 五、我厅将根据建设部的统一要求,在2002年6月30日前,完成乙级资质单位的核定及换证工作;2002年12月30日前,完成丙级资质单位的核定及换证工作。 六、在核定及换证工作结束前,现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持有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仍然有效。 云南省建设厅 二OO一年五月十五日 |
||
| [ 返回前页] [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