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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建设部第84号令及建规[2001]46号文件的通知
2005-01-09 云建规[2001]490号

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各规划设计单位:

2001年1月23日,建设部部长俞正声以第84号令发布了《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设部以建规[2001]46号文,印发了《关于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开展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现将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定》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与标准、资质申请与审批、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新的规定。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1993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废止;我省1996年印发试行的《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市场管理办法》也同时废止。

二、各规划设计单位应以新《规定》进行对照检查,真实填报《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并经地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我厅城市规划处。

三、我厅将组织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审查委员会,对规划设计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定其资质等级。

四、报送《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时间:

1、甲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按照建设部的统一规定和安排进行核定和换证工作。并在6月15日前将材料(一式五份)报送我厅城市规划处。

2、原乙、丙、丁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在2001年12月30日前,将材料(一式四份)报送我厅城市规划处。

五、我厅将根据建设部的统一要求,在2002年6月30日前,完成乙级资质单位的核定及换证工作;2002年12月30日前,完成丙级资质单位的核定及换证工作。

六、在核定及换证工作结束前,现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持有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仍然有效。

 

 

 

 

云南省建设厅

OO一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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