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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塔式起重机安全大检查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04-07-20 17:04:26.0 云建建[2004]475号

各州、市建设局,省塔机办,省属建筑业企业:

今年以来,我省已相继发生三起塔式起重机(简称塔机)安全事故。3月14日,红河州蒙自县龙泰花园工地,发生QTZ40型塔机起重臂坠落事故。事故主要原因是力矩限制器失灵,违规超载导致塔帽上部钢结构严重变形弯曲,致使起重臂坠落;3月20日,大理州鹤庆县新华村大佛工地,发生FO/23C型塔机起重臂断裂事故。事故主要原因是起重臂钢结构疲劳腐蚀,违规超载导致起重臂断裂;6月11日,曲靖市大花桥有色基地单身宿舍工地,发生C4513型塔机整体倒塌事故。事故主要原因是塔机地锚及螺栓采用了强度不满足要求的替代品,导致塔机在运行过程中8颗螺栓有7颗断裂,致使塔机整体倒塌。这起事故造成2人重伤,2人轻伤,塔机严重损毁。这几起事故的一个共同点就是塔机使用单位对塔机的管理不到位,违规违章操作。另外,在几次检查中也发现有违规违章、人员脱岗、未经培训上岗、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等情况,这些是当前我省塔机安全管理工作中带普遍性的问题。这几起事故的接连发生,是当前存在问题的集中表现,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依法强化和规范对塔机安全运行各环节的监管,有效避免塔机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我省塔机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塔机安全大检查并以此进行塔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塔机安全大检查

塔机事故危害巨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各地务必深刻认识塔机安全运行的重要性和塔机事故的危害性。要认真组织对辖区内建筑施工用各类塔机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检查的重点是:

塔机制造和拆装企业是否具备生产、拆装资质资格;塔机在使用前是否经过检测检验和组织验收;塔机的安全管理制度,尤其是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的建立并落实;塔机的操作、信号指挥、司索人员是否配备齐全,并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塔机的各类安全保险装置(限位、限制、保险、附墙、夹轨钳等)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塔机基础是否有变形沉降,地锚及螺栓是否按规定配置齐全并维护;其他违反操作规程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等。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要责成塔机使用的有关单位立即进行整改,隐患严重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消除事故隐患,并经复查后才准使用。对存在隐患拒不整改的,要依法给予严肃查处。

二、集中开展塔机安全专项整治

各地要通过认真组织开展塔机安全专项整治,建立起对塔机安全运行的长效管理机制,依法强化监管。

(一)  整治主要内容

1.塔机的生产(制造)合法性。即施工现场使用的塔机是否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合法手续;

2.塔机安装、拆卸企业的资质资格。即塔机的安装、拆卸企业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格;

3.塔机定期检测检验。即塔机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测检验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

4.塔机使用前的检测检验和验收。即施工单位在使用塔机前,是否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并经过组织验收;

5.塔机安装、拆卸方案。即塔机在安装、拆卸前是否编制了专项方案,并严格实施;

6.塔机登记备案。即塔机使用单位在塔机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携有关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单位的申请登记资料进行审核,合格的发给登记标志;

7.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配备。即塔机操作、信号指挥、司索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按规定配备所需作业人员;

8.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置措施。即保证塔机安全运行的各项管理制度、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制定与落实。

(二)整治工作要求

1.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塔机生产、使用、检验的资质资格管理。

1)凡不具备合法身份的塔机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2)塔机必须经有相应安装、拆卸资质资格的企业进行安装和拆卸,必须经过检测检验合格,并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3)塔机操作,信号指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必须配齐塔机作业所需人员。

2.强化企业对塔机安全运行的管理,健全完善塔机安全管理制度。

1)落实责任制。塔机使用企业的负责人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对本企业塔机安全负责,应设置专人具体负责塔机的安全管理,应有专业人员对塔机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

2)必须制定有关塔机安全的管理制度。塔机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下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专项方案制度;技术交底制度;交接班制度;检查保养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奖罚制度;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技术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3.加强事故防范,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1)塔机使用单位应针对实际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落实具体措施。

2)塔机发生事故(塔机倒塌、摔臂、折臂、脱轨、塔帽脱落等),不论有无人员伤亡,塔机使用企业都必须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机构报告。在不影响事故救援的情况下,未经调查取证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4.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施工现场塔机安全管理由总包企业负责,必须建立以总包企业为主的安全保证体系,明确各方职责,统一协调指挥。总包企业应当对分包企业进行资质资格审查,严禁转包。有塔机租赁行为的,必须签定塔机租赁合同,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2)塔机安拆,必须依据规范规程和现场实际,编制专项方案,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并实施。

3)对危险性较大、工艺复杂、现场环境条件差,特别是人群密集区的塔机安拆、吊装,建设、监理以及有关施工企业的负责人应在现场监督、协调,统一指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监理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和义务,应当对塔机安全运行各环节进行监理,督促塔机使用有关企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5.依法强化监管、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1)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建立塔机使用登记备案制度,并严格实施。

2)塔机安全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应当依法强化监管,建立经常性监督检查和巡查制度,对塔机安全实施有效管理。

3)塔机发生事故,不论有无人员伤亡都应当按照重大事故及时上报,并组织事故调查、取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整治工作步骤

1.自查自纠阶段

自即日起至8月31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塔机使用企业进行宣传动员,督促其按照整治工作的内容与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

2.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

9月1日起至10月1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类塔机按照整治工作的内容和要求逐台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坚决依法查处。对属地塔机要登记造册,建档备案。

3.总结完善阶段

10月1日起至11月1日,各地应认真总结塔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制定具体的措施,进一步完善,以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各地于11月5日前将整治工作情况书面材料(含属地塔机登记表)上报省厅安监站,省厅视情况进行抽查。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省塔机办要组织塔机有关企业认真学习贯彻,并指导企业整改。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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