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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04-03-30 08:43:57.0 

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属建筑业企业:

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不断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其中建筑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2003年全省建筑业共发生四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56起,死亡60人,重伤9人,轻伤16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比2002年上升12%和36.4%。今年1-2月,全省建筑业已发生四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6起,死亡9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2003年同期分别上升50%和125%。针对这一严峻形势和当前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高度关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 切实提高认识,狠抓责任制落实
    安全生产是经济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领导干部务必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依靠基层,坚持安全生产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在责任制的落实上狠下功夫,切实解决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下去”的问题。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扎扎实实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义务,强化责任制落实,采取强有力措施,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确保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 加强沟通协调,强化安全监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沟通协调,互通信息,积极配合,依法强化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管。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对问题较多、隐患严重、事故多发的施工企业和现场实施重点监控。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要依法严肃给予查处,该降级的降级,该吊销资质资格的坚决吊销,决不能姑息迁就。对责任制不落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舞弊,措施不力和“不作为”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 结合两个条例的实施,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长效工作机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是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企业市场安全条件准入的法规,对规范建设工程有关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政府安全监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结合两个条例的实施,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的决定》,夯实工作基础,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长效工作机制。一是要在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为建立强效监管机制奠定组织保证基础;二是要加大对各类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严格执行全员安全执证上岗制度;三是要依法严格安全条件准入,严把市场准入的安全条件审查审批关。凡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类推强评优、晋升晋级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四是要认真执行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制度,严把安全文明生产前提条件审查关,落实检查和评价制度;五是要改进安全监督检查方式,引导和规范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从重点监督检查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和实施状况,以及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要从以告知性的检查为主转变为以巡查和随机抽查为主,引导和督促企业切实提高安全文明生产自控意识和能力;六是要把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纳入监管范畴,强化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实体的安全文明生产监理职能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各方参与、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七是要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上报事故情况,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按规定时限结案。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不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八是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措施,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有效组织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九是要继续深化专项治理,塔吊、垂直运输等大型施工机械、施工用电设施、设备、高坠安全防护、脚手架及支撑系统、坍塌、有毒有害气体、拆除工程以及安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质量等,推行标准化工地建设。十是要加强对外省入滇施工企业和省内施工企业异地施工的安全监管,严格执法,无论企业隶属关系属于哪一级,无论建设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属于哪一级,企业必须按属地原则接受当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监管,发生伤亡事故的,安全监管部门应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0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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